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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 合 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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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本 二、選課規定□□□ 三、重補修辦法 辦法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訂定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分學業成績及德行成績。學業成績採百分制評定
    ,德行成績採等第制評定。
    學業成績考查之科目,依教育部頒訂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規定辦理。每
    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授課一小時,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
    ,為一學分。
    學業成績考查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
    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等學習結果,採取多元適當之方法,於日常及定期
    為之。
    學業成績考查以日常考查(平常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及定期考查(兩次月
    考成績各佔百分之二十,期考成績佔百分之三十),合計為學業成績。
    學業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成績不及格者,應予補考,並以兩次為限;補
    考及格者,授予學分,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考不及格者,得申請重補修或
    自學輔導。重補修成績不及格或自學輔導後考試成績不及格者,應予再補
    考,並以一次為限。有關重補修的實施依本校重補修學分實施辦法辦理。
    體育及軍訓護理成績得單獨列計,不列入學業成績總平均。
    學生缺課除因公、病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外,缺課日數達全學期教
    學總日數三分之一者或某一科目缺課時數達該科目全學期教學總時數三分
    之一者,不予成績考查及補考。
    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
    考查,須報經學校核准給假後始准補考。
    德行成績應考查學生修己善群之美德,包括德育及群育考查應以文字評述
    德行表現並以等第評定之。
    德行成績依優、甲、乙、丙、丁等五等第評定之,丁等為不及格。其成績
    依下列規定以等第計列:
    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為丙等。
    未滿六十分為丁等。
    德行成績之考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依出缺席考查結果而予以加減分。
    學生之獎勵分為嘉獎、小央B大央F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嘉獎每次加一分,小巨C次加二分,大巨C次加七分。
    警告每次減一分,小過每次減二分,大過每次減七分。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外,於學期結束時列入
    德行成績計算。
    學期中經處分留校察看之學生,其德行成績暫以六十分丙等計算。
    全學期曠課達四十二小時者,德行成績應列為丁等。
    德行成績列為丁等者,經提學生事務會議審議後,報由校長核定之結果仍
    列為丁等者,應輔導其轉學。
    全學期缺課達上課時數三分之二者,應辦理休學。


    二、選課規定

    □□本校綜合高中部的課程,係為學術導向(升學)與職業導向(就業)而設計,並兼顧綜合導向之學生的需求。學生由高一入學起,即可徵詢老師與家長的意見,並在輔導老師的指導下,決定選修各項課程,以達高一統整試探、高二試探分化、高三分化專精的目標。

    □□除高一上學期於新生訓練期間實施外,其餘各學期均於前一學期結束前實施。學校提供選課單,並提醒同學必須選修部定、校定必修課程以及 每個學程的個核心課程,三年必須選修160個學分以上。

    選課限制

    ◎ 有先修條件限制的課,須先修畢前級課程才可修後級課程。
    ◎ 上、下學期連貫的課程,上學期不及格,下學期仍可修。
    ◎ 一、二年級連貫的課程,一年級未全部及格,二年級不得選修該課程
    ,但已補修通過或同時重修前級課程者例外。
    ◎ 上、下學期連貫之選修課程,除上學期不及格外,必須兩學期都選。

    選修學分數分析

    ◎ 每週時數39節。
    ◎ 活動課程(班會、團體活動、社團、自習等) 5節及軍訓 2節不計學分。
    ◎ 每週最多修習學分數=39-5-2=32學分。
    ◎ 三年最多修習學分數=32×6學期=192學分。
    ◎ 必修學分=部訂64+校訂16=80學分。
    ◎ 三年內最少須選修學分數為80學分,最多選修112學分。


    三、重補修辦法

    重補修學分時間

    例假日


    授課時數

    開辦專班:授課時數均依規定計算。
    自學輔導:授課時數以應授課時數二分之一核計,即一學分至少上課九
    節,不足數部分安排自學輔導。
    教材內容:重修學分之教學內容,以教科書為主,但其教材內容、份量
    、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師資安排

    ◎ 重補修老師由原來之任課老師擔任,若原任課老師為二位以上時,採
    □□輪 流上課方式。
    ◎ 因故任課老師皆未能上課時,得聘請兼任教師上課。
    ◎ 擔任重補修學分之教學,其每週任課時數,得併入基本授課時數及不
    □□輪 受教師兼代課最高時數之限制。


    重補修成績計算方式

    ◎ 成績考查分配:日常考查(40%)、期中考(30%)、期末考(30%)。考查方
    □□輪 式及次數由任課老師自訂。
    ◎ 重修後成績與原學期成績擇優登錄,及格者授予學分,但推薦甄選或
    □□輪 保送甄試則以補修前之原成績計算。


    重補修生活規範

    ◎ 重補修學生應依開課時間準時上課,無故缺席或遲到十分鐘以上,視
    同曠課。
    ◎ 缺曠課時數超過總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授與學分。
    ◎ 重補修期間其生活規範要求視同正常上課,學生依規定著校服到校上
    課,違者以「服裝不整」扣以操行分數。
    ◎ 重補修學生出勤情形由任課教師負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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